当前位置 >>  首页 >> 教学管理 >> 相关规定

长春应化所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撰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

长春应化所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应化所研字〔2025〕118号

为规范我所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环节管理,参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研字[2017]8号)文件,结合我所研究生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课教师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和科研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相当职务任职资格的我所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或返聘任课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同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学位委员会审阅。凡讲授学位课程的教师均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第二条任课教师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学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采用启发式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科技原创意识、独立思考和逻辑思辨能力。

第三条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必须在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教育处同意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批准后方能作出安排。

我所一般每次课按照4课时安排,按照劳务费报销核算课时费,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教育处统一审核报至财务处发放,标准为200元/课时。

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的,须提前告知教育处备案并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四条外聘或返聘教师讲授研究生课程的,需填写《研究生课程拟外聘、返聘教员推荐表》,上报课程教学计划并提交科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教育处负责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改进教学管理方式和课程体系建设。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须按时开课,各学科的基础课每年均应开课。

第七条教育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课程教学计划上报科大,课程计划经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附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经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科大批准后方可安排开课。

第九条按照课程计划开设的课程,若选课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则可以正常开课。若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推后开课。连续三年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课程,原则上从培养方案中删除。

所开课程在5人以上、但授课教师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占一半以上人数的,该课程只可作为研讨课程,不可作为学位课程计算学分。

第三章  研究生修课

第十条研究生应根据本人培养方案及专业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决定所修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后打印选课单,选课单经导师签字后上交教育处。

第十一条课程一旦选定后,一般不可更改。在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经导师和室主任批准,可以退课。研究生不得以科研任务重、修课难度大、被派出差、课程冲突等理由退课。

学期中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需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室主任批准后,到教育处办理有关手续。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第十二条对未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任课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及记录成绩,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所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室主任批准同意,报教育处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在所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其导师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科大开课时间问题无法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课的,必须选修一门我所学位点要求且所内开设的同学分课程替代。工学(0817)和工程类(0856)研究生必须修读《专利撰写与规划》和《化工系统工程》,对于所内要求相关专业研究生必修的课程,可不作为转博资格条件,但是必须在申请学位前通过课程考核。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研究生(含其它专业申请转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大学本科期间未修读过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类课程的,必须在科大选修本科生的高分子化学或高分子物理课程,未通过考试的,按课程考核不合格计入成绩。免修须提供大学本科成绩单或研究生入学考试《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科目不少于120分的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全体硕士研究生毕业前须听取不少于8场次的学术报告(含学术会议报告)会,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5场次,且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年最多可上传6次学术会议报告作为学术报告作业。报告结束3天内须向教育处提交导师签字后的《参加学术报告总结表》。

学术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在研究生论坛、研究生沙龙或国内外的学术报告会议上做学术报告”环节,国际会议的英文墙报可予以认可,其他要求的报告必须是口头报告。

为工程博士毕业前必须在工程类研究生论坛、行业报告会议上做一次口头报告。

第十六条 教学实践环节除担任科大和我所的课程助教外,以下活动也可认定为教学实践:1、讲授大型仪器使用、各类实验基本操作与方法等不少于4学时;2、讲授本学科或研究领域专业知识不少于4学时;3、在科学传播工作中,参与过我所或其他官方机构组织的公益性大型科普活动、竞赛并做过科普报告,或产出的科普作品发布在中国科学院院属机构或各级政府等官方科普平台;4、担任学术报告助教3次;5、策划或组织过学生自主申办的学术活动;6、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第十七条工程类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至少1次专业实践研学活动,并按时提交研学报告作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和基础课考核一般应采用课堂笔试(闭卷或开卷)。专业课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某些专业课程也可记“通过”或“不通过”。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通过”或及格以上均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再次选修该门课程(重修),并进行考核(重考)。重考成绩合格后,记入成绩册,并标注为重考。对于课程考核成绩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不可重修重考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有关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公共必修课由教育处批准,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批准后报教育处备案后执行。缓考应与该课程下次考核同期进行。研究生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不准缓考。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综合英语课实行过关考试,每人最多有三次考试机会。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参加英语过关考试必须先进行网上报名,未报名者不得参加考试。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主动放弃一次考试机会。

第二十四条我所开设的课程考核由任课老师或教育处组织。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至少提前一周报教育处备案。有关考试命题、监考安排、考场纪律等按照科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并按照选课名单将成绩登录至《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上交教育处。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成绩登记表连同所有学生的答卷(或课程论文等考核资料)送交教育处。

第二十六条教育处负责将课程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服务平台”,所有成绩登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有修改必须加盖校正章,原始成绩单应长期保存。试卷等考试资料一般应保存至其毕业后至少一年。

第二十七条根据科大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缺考、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对作弊、违纪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的中、英文成绩单及成绩证明可由研究生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或自助打印设备打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