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统,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
(一)党的中央组织
党章第三章对党的中央组织作了具体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党的地方组织
党章第四章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其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地、市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五年以上,县、市、区的委员要求三年以上党龄。
(三)党的基层组织
1.基层组织的形式。党章第五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党支部是最基层一级组织形式。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基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注:机关党委(党总支)和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的区别:
一般来说,本单位有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等二级机构,且党员人数比较多,为了理顺关系,便于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领导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工作。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二级机构、党员很少的单位,可以设立机关党委(党总支)。
联合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临时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或者参加短期的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均可设立临时党支部(党员转出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直接选举出来的支部委会员主持工作。
3.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党章第32条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即“协助和监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机关党组织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机关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其主要职责有(9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四)有关“党组、工委、党小组”的概念
1.党组。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也不是党的派出代表机关,更不属于党的基层组织,而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机构。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党委决定和任命。党组与机关党组织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党组没有任期规定。
2.工委。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是中央或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委不是一级党委,根据党委授权,可以代表党委统一领导同级党委各部门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的机关党的工作。
3.党小组。党章规定: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把干部党员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组织生活。但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而是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6人以下)。党小组无权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对支部的重大问题也没有表决权。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小组一般设党小组长1人,人数多的可增设副组长1人。小组长的任期和支委会任期一样,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时同时改选党小组长。因党小组不是一级组织,所以党小组长不是党内领导职务。党小组长一般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小组长。
(来源:湘潭机关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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